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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单独二胎新政策2014

时间:2024-12-23 06:53:39 编辑:阿旭

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还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再生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二)第二十条育龄夫妇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期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在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应当按照规定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2009计划生育新政策

您好,我正在根据您提的问题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摘要】2009计划生育新政策【提问】您好,我正在根据您提的问题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回答】请问具体是哪个省份呢?因为2009年国家貌似没有统一颁布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回答】😊😊😊【回答】河南省2009年符合生二胎的条件【提问】如果双方是农村户口并第一胎是女孩的又或者你们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话那才可以生育二孩。【回答】好的【回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回答】😊😊😊【回答】你在哪里查到这个条文?把相关文件发给我,谢谢【提问】只能看到这张图片【回答】看不到全部的条例【回答】很抱歉【回答】这个仅供参考【回答】我再去看看可不可以找到更详细的条例【回答】不过请您稍等【回答】2009年河南的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2002年执行的【回答】中间没有发生变动【回答】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颁布,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回答】由于网站不支持分享,所以我就截图了【回答】希望能够帮到您【回答】😊😊😊【回答】2009年二孩生育政策或者说哪种条件符合生育二胎【提问】你们双方都是农村户口并且第一胎是女孩儿,或者你们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回答】这样可以生育二胎【回答】谢谢你【提问】应该的,不客气【回答】😊😊😊【回答】

2004年允许生二胎吗

法律分析:满足以下条件的农村户口才可以生二胎。根据相关规定,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05年允许生二胎吗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已经全面开放二孩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具体政策建议咨询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