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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

时间:2024-12-31 08:50:50 编辑:阿旭

医患关系的性质是

医患关系的性质是如下: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创造了物质基础,为实现人权平等创造了条件,医患之间是一种同志式的平等关系。即:医务人员尊重病人的医疗权利,一视同仁地提供医疗服务;病人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并密切配合诊治,共同完成维护健康的任务。但是,由于两者对医学知识的掌握上的差别和患者求医时的弱势心理,在医患之间存在着现实的不平等状况,应引起医务人员的重视。医生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己任,国家赋予了医生以某种特权(对疾病诊治权和特殊干涉权等)并以医疗技术为保证,为病人提供服务;病人出于信任或与医生充分协商,接受医生的服务。这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由于医患之间的医学知识占有不同,所处的地位、职责不同所决定的。

医患关系的性质是

医患关系的性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是确定医患纠纷法律适用之前提。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患关系有三种基本模式,具体如下:1、主动与被动型: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2、引导与合作型: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3、共同参与型: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医生应该注意遵循以下原则:1、相信医患之间可以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患者是可以交流、沟通的;2、不以医生本人的价值取向评判患者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尊重患者的人格、信仰和文化;3、从生理-心理-社会的医学模式出发,充分理解患者的疾病行为和情绪反应;4、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以人文关怀的态度给患者切实的医疗帮助;5、理解医患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关系,医生应根据情况适时做出调整;6、医患关系是围绕着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也只应局限于求医和提供医疗帮助的过程,不能发展任何超出此范围的人际关系。【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