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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网

时间:2025-01-08 20:30:54 编辑:阿旭

江苏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会计继续教育百科介绍   会计继续教育即《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   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和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江苏会计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3、企业财务通则讲解   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讲解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培训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    江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   ②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③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③系统的接受与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是不再以24小时计算,而改为每年要修够24个学分再计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财会【2013】18号文)具体列出了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关于学分的折算标准。   江苏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http://jxjyxuexi.chinaacc.com/

2020年江苏省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2020年江苏省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已发布,2020年浙江扬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自2020年7月1日始至2020年12月22日结束。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功能区财政局(财审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2020年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 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之前未进行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http://kj.jscz.gov.cn)。当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记录方可在“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否则继续教育记录将无法进行确认。   二、学习形式   2020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学习培训,现场集中考试的形式。    网上培训机构分别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网址:http://ce.esnai.net/c/accyangzhou/,电话:400-900-5955,邮箱:[email protected]);中华会计网校(网址:jxjyxuexi.chinaacc.com/jiangsu/yangzhou/,电话:400-810-4588,010-82318888,邮箱:[email protected]);也可登录扬州财政局网首页会计管理板块,点击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图片,选择网上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培训。   学员根据工作单位所属行政区划选择网上培训机构:   1、市直、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会计人员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继续教育培训。   2、江都区、仪征市(含原化工园区)、高邮市、宝应县会计人员参加中华会计网校继续教育培训。   3、往年继续教育补培训的会计人员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培训。   4、学员登录网上学习平台选择的地区,即为现场集中考试地点,一旦选定不能更改。   5、学员登录培训机构网站后,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直接向网培机构账户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成功后在线申请发票。   三、学习内容   培训内容分公需课和专业课,学员修满规定课时后方可申请考试,考试内容为所学专业课内容。学员可以按类选择学习专业课有关课程,也可跨类选择学习。   1、一般企业/金融类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企业会计准则解读、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税收新政解读、增值税会计处理、反金融诈骗、疫情防控知识等。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财经法规、反金融诈骗、疫情防控知识等。    3、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为学员必学课程,完成后方可选择其他课程。   四、学习时间   202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自2020年7月1日始至2020年12月22日结束。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   五、学习步骤    1、在线学习:学员根据工作单位所属区划选择对应的网络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完成课时。网上学习时间:7月1日—11月27日。   2、预约考试:学员需预约考试时间和场次,预约成功方可参加集中考试。预约时间:11月9日—11月27日。11月28日-30日关闭学习服务器,停止学习,生成考试数据。    3、集中考试:考试为集中机考,由网培机构选择的各地区考点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考生参加考试需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考试结束当场提交成绩,合格人员自2021年2月起可以登录“扬州市财政局网站”中的“会计管理”板块查询继续教育合格情况。考试时间:12月1日—12月22日。    4、补考: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和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员,可再次登录学习原学习内容,申请补考(每年限一次),申请截止期为12月22日。补考时间:12月24日—12月26日。   六、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扬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当年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可在次年申请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并参加相关考试。   七、其它事项   1、凡符合《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的,可凭成绩证明、相关文件、证书等到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手续。   参加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视同完成2020年继续教育,财政部门统一做好抵免手续,学员无需到财政部门现场办理。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电话咨询表 

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_录》(以下简称《_录》)内货物、服务、_程项_(品_)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_于等于60万元)的,作为单独项_(品_)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_式执_。限额标准以下(_于60万元)的,通过协议供货、电_卖场、定点采购等_式采购;以上_式_法满_需求的,可通过_上竞价等简易_式采购。各市(地)、县(市)《_录》内货物、服务、_程项_(品_)集中采购限额标准__确定,原则上各项_(品_)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_。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省本级《_录》外货物、服务、_程项_(品_)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_于等于60万元)的,实_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_于60万元)的,由采购_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__采购,提倡通过协议供货、电_卖场、定点采购、_上竞价等_式采购;市(地)、县(市)级《_录》外货物、服务项_(品_)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_于等于30万元,_程项_(品_)应_于等于60万元。拓展资料: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_(品_)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本级为_于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_于等于200万元。全省_于等于400万元的政府采购_程项_(品_),采取竞争性磋商等_招标_式实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是什么

1、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