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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

时间:2025-01-15 15:58:05 编辑:阿旭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就在下面,欢迎大家进入哦!学习使人进步,大家要好好学习哦!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登录界面: http://guizhouzj.chinahrt.com/   相关报道:   韩先平厅长调研医院护工等服务业人员培训情况   12月20日,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韩先平到贵州医科大学实地调研医院护工等服务业人员培训情况。   培训现场,来自黔东南州台江县、丹寨县的300名学员   按照教学计划正在参加各个工种的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学员将由省人社厅统一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于2017年春节后输送到对口帮扶城市或省内就业。   此前,这批学员在户籍地接受了15天的基础素质培训。   在贵州医科大学,学员们接受近两个月的医院护工、养老护理、保健按摩、育婴师四门课程专业化的理论和实操培训。   韩先平厅长鼓励学员们认真学习,真正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能,早日实现就业脱贫致富。   在了解培训教学及后勤保障等情况后,韩先平厅长充分肯定了培训工作成效,强调要在做好培训、使学员掌握实用技能的同时,提前对接培训后人员的就业岗位,尽力使每位学员都能顺利就业。   与贵州医科大学合作的上海助康医院护工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与省内外各大医院对接,为参训学员提供就业岗位。   开展培训输出医院护工等服务业人员试点,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部署,积极推进精准就业扶贫的一个项目。   从2016年开始,在台江县、丹寨县、威宁自治县、钟山区开展培训输出试点工作,由各试点县开展15天左右的基础素质培训后,到贵州医科大学、贵阳中医学院、贵阳护理职业学院接受75天左右的医院护工等专业课程的培训。   到2017年2月底,试点县(区)有组织输出800名医院护工等服务业人员分别到杭州、大连、深圳等对口帮扶城市或省内就业,实现“培训一人,输出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怎么得的,请教下各位!

你好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
是由培训机构发放的。【摘要】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怎么得的,请教下各位!【提问】
你好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
是由培训机构发放的。【回答】
我今年准备考建筑类中级职称,我的继续教育登记证能随便找家培训机构弄么【提问】
不能随便找家培训机构。【回答】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答】
网址
http://www.gzjxjy.gzsrs.cn【回答】
报名的时候是要把学时刷完还是怎么做【提问】
直接参加报名。【回答】
报名按照要求学习就可以了。
学时完成以后发给证书。【回答】
那这个登记证在网上注册了就能申请么【提问】
是的【回答】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专业技术类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时间学习和自学为主。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分层安排。第六条 高等院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其他从事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库,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函授、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和讲座;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研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学术讲座;
  (四)出国(境)进修、培训、考察;
  (五)攻读学位或者接受学历教育;
  (六)接受网络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安排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相应条件;
  (三)登记、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安排。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第十条 派出国外留学、进修或者在国内脱产接受继续教育连续6个月以上、半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派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其签订协议。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职工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者发表的论文、著作等作品可以折算学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估、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学时、学习形式、学习内容、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晋升的内容之一。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
  (一)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个人按照国家和所在单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各种形式支持继续教育事业。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应当承担所在单位所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学习费用。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