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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救济金

时间:2025-02-09 00:03:17 编辑:阿旭

香港如何申请失业补助金?

法律分析: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香港失业救济金去哪申请

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审核失业保险待遇。

拓展:
在昆山参保的台港澳居民,目前由昆山市就业促进中心经办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受理申领申请。就业促进中心将按照《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香港、澳门居民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将按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港澳人员申领失业金服务指南

一、申领条件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退工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

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到失业金审核窗口(市社保大厅19—22号窗口)办理;

二、申报材料

申领失业金申请表(加盖原单位公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江苏就业证注销/迁移证明原件

三、发放方式

通过指定银行、按月发放。

1、每月28日前申领审核通过人员,于次月开始发放。

2、每月28日后申领审核通过人员,于下下月开始发放。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法律分析:一、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终止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二、失业救济金领取的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法律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