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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因落石受阻

时间:2025-02-16 09:22:28 编辑:阿旭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及时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则。第2条 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坚持把安全工作摆到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及时消除隐患;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发动广大职工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搞好设备养护维修,不断提高技术设备质量;
  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提高革命警惕,防止坏人破坏。第3条 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第4条 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经济、法律制裁。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第5条 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
  乙、机车中破一台;
  丙、动车、客车中破一辆;
  丁、货车大破一辆;
  戊、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两小时。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
  乙、机车大破一台或中破两台;
  丙、动车、客车大破一辆或中破两辆;
  丁、货车报废两辆或大破四辆(大破两辆折合报废一辆);
  戊、单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两小时。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
  乙、机车大破一台;
  丙、动车、客车报废一辆;
  丁、货车报废三辆;
  戊、单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两小时。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
  (二)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人员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及其以上者;
  乙、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一辆;
  丙、重型轨道车报废;
  丁、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一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一小时;
  戊、报废钢轨二百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五百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人员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及其以上者;
  乙、机车中破一台;
  丙、动车、客车中破一辆;
  丁、货车大破一辆或中破两辆;
  戊、重型轨道车报废;
  已、单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一小时;
  庚、报废钢轨二百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五百根及其以上。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人员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及其以上者;
  乙、机车中破一台;
  丙、动车、客车大破一辆或中破两辆;
  丁、货车报废一辆或大破两辆;
  戊、重型轨道车报废;
  己、单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一小时;
  庚、报废钢轨二百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五百根及其以上。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
  (三)险性事故(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的为险性事故):
  (1)列车冲突;
  (2)列车脱轨;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
  (11)烧漏机车易熔塞;
  (12)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
  (13)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的列入本项);
  (四)一般事故(凡事故性质及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为一般事故):
  (1)调车冲突;
  (2)调车脱轨;
  (3)挤岔子;
  (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
  (6)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8)列车运行中刮坏技术设备或货物坠落;
  (9)列车分离:
  甲、车钩破损分离;
  乙、车钩自动分离;
  (10)机车破损故障耽误列车;
  (11)车辆破损故障耽误列车:
  甲、车辆燃轴;
  乙、其他配件;
  (12)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甲、钢轨;
  乙、道岔;
  丙、其他设备;
  (13)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14)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15)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甲、信号设备;
  乙、通信设备;
  (1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1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出务迟延耽误列车;
  (2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招致机车车辆破损;
  (2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2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23)列车拉铁鞋开车;
  (24)漏发、错发、漏传、错转命令耽误列车;
  (25)未及时关闭道口栏木耽误列车;
  (26)其他(由于违章作业或损坏设备,危及行车安全,经铁路局决定算事故的均列入本项)。


高铁为什么夜间不开行?

高铁在凌晨0点到6点之间是没有班次的,业内称之为“天窗”。在这段时间,高铁各类设备都要进行检修,主要包括:工务段要对线路进行检查,供电段要对供电设备(如供电网)进行检查,信号段要对信号进行检查,另外,动车组列车也需要回库进行检修和维护。\x0d\x0a  为什么老线上面的动车组还能继续跑呢?因为速度不同,对检修的要求不一样,采取的维护方式也不同。老线时速在160公里以下,采取的是“V形天窗”,即一段线路封锁检修,另外一段线路可以继续跑车运行,但是高铁的速度快,对检修的要求也高,如果采取“V形天窗”的方式检修风险会很大,高铁线路全封闭、速度快,突然来车了,工人们就算是拉着防护栏也会被吹走。所以高铁夜间采取的是“垂直天窗”,夜间进行检修维护而不运行。\x0d\x0a  此外,为确保高铁运行安全,每天第一班高铁开行前,都要放出一班确认车,不载客,被称为动检车。每天天不亮,动检车这个“安全天使”,像闪电一样划过高铁线路,用它的微笑确认高铁线路的安全。\x0d\x0a  夜间开行高铁的风险太大,一直没有“红眼高铁”。只是2015年春运,增加了不多的红眼高铁。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2000)

第一章 总则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第一节 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二节 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三节 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四节 险性事故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五节 一般事故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三章 行车事故通报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四章 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二章 事故等级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是怎样的?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1、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2、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3、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4、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3、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4、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
第五章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
1、事故责任判定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2、事故损失认定
事故相关单位要如实统计、申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制作明细表,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后,在《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
第七章罚则
1、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监管办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由铁道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或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由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