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常识
1.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尽管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2.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是行政职权的运行.
如何理解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另一方面,从商户的角度看,贴春联是长期形成的民俗习惯,法律上不可能禁止老百姓贴春联,也不可能规定贴多久。既然“法无禁止”,老百姓就有贴与不贴以及贴多久的自由,哪怕有人不是在正月,而是在平常时候贴春联,只要他愿意,政府部门也无权干涉。扩展资料:国务院不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目的在于约束权力,减少行政干预,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即“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约束权力的过程也是保障权利、赋权于民的过程,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让公民和市场主体更自由。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民众的创造力,即“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改革的大方向,也是时代发展的潮流,谁都不能逆潮流而动,尤其是政府部门和官员,不可抱着权力恋恋不舍,更不能在法律之外自我赋权,进行权力扩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什么叫“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2014年2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政府管得过多,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增加交易成本,还容易滋生腐败。政府要公布审批目录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得违规新设审批事项。实际上这也是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探索。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扩展资料“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前一句针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后一句则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现已成为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由于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倾轧私权利。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正义。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都是“天赋”的、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合法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还有两个更为熟悉的表述话语——法无禁止即权利,法无禁止不处罚。亚当斯密说,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什么是行政法?什么是行政法学?二者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1、分类不同行政法是法律规范。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2、涵义不同行政立法的涵义: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其所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行政立法是委托立法或叫准立法。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含义的,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含义的,则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扩展资料:权限(1)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a) 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b) 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c)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批准。(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3)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权: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深圳、汕头、珠海和厦门有地方规章的制定权。(4)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制定行政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和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学
行政法该如何学习?
(一) 首先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在这里面包含的重要知识点有:
1、行政主体,区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法主体、公务员的概念,分清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
2、行政行为,了解行政行为的几种分类,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及特殊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其中,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在抽象行政行为中涉及到行政立法,了解行政立法的几种分类,掌握区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各自的制定范围权限、效力等级,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到行政处理行为和行政处罚及行政合同,其中行政处理行为具体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裁决,在行政处罚中着重理解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重点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处罚程序、处罚的适用、管辖。
(二)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措施:
1、行政复议,应掌握复议的适用范围及排除范围,管辖,主体,重点掌握特殊管辖及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确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复议的审理及审理的特殊规则,在审理中可以审查的3种规定及相对人要求附带解决行政机关的侵权事宜,另外应掌握复议过程中的不停止执行规则及证据规则,最后了解复议的决定,如:维持、撤销、履行、变更、确认,
2、行政诉讼,诉讼的适用范围,重点记忆几中排除适用的行为,如:国家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等;管辖,重点掌握特殊管辖如:经复议的管辖、不动产的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管辖等;诉讼参加人的规定,针对原告的确定应参照《行政诉讼解释的若干规定》,对于被告的确定应掌握几种特殊的规定,如:行政机关组建机构的被告的确定、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被告的确定等,在诉讼程序中应结合民诉进行比较记忆,找出其特殊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应区分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讼的执行。
(三)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问题即国家赔偿,包含三部分:
1、行政赔偿,2、刑事赔偿,3、诉讼损害赔偿,掌握其赔偿的范围及赔偿主体的确定,区分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程序,如:行政赔偿中的先行处理程序、刑事赔偿的处理前置程序等。了解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从以上要点来看,其实行政法并不难学,只要我们从中理出头绪,了解行政法的框架,然后将知识点进行系统化的填充, 从而做到胸有成竹。